问题 | 保险受益权的前沿案例研究 |
释义 |
【关键词】保险法上的受益权丧失。广义的保险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的法定权利。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只存在于具有死亡保险因素的寿险合同中,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对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和领取权。本文对狭义的保险受益权进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保险受益权的若干问题。《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满二年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按照合同享有权利的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按照保险单支付的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支付保险金。相关案例:1997年10月4日,王某为自己投保了20份人寿和财产养老保险,年保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赵某和弟弟为受益人。1998年10月6日,因夫妻矛盾,赵某趁丈夫睡觉时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被他的妻子赵杀死,赵自杀了。1999年1月12日,受益人之一王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保险人王某是故意死亡的受益人赵某为理由,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2009年4月,王迪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一审裁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撤销原判,依法变更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所有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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