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是霸王条款 |
释义 |
“无责不赔”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屡见不鲜,但你有勇气挑战吗?近日,随着重庆法院判决书的生效,这一一度被认为是保险业的自然规律被打破。2007年9月30日,司机吴某(化名)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垫江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2007年10月2日,吴某驾驶投保的重庆gb1258车辆在成渝高速公路大安至永川段行驶时,与行人苏某(化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重庆gb1258车辆受损。同年1月5日,重庆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吴某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2008年7月4日,事故当事人苏某的亲属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机动车当事人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为理由,判决吴某支付赔偿金2768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3.5元,共计27918.4元;以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赔偿范围内赔偿为理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赔付1万元。判决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共计损失38028.4元。**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只赔了1万元。对于吴某的其他损失,其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吴某未能提出诉讼请求,遂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焦点:无责任免赔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无责任免赔条款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那么,无责任免赔额规则是否有效?在庭审中,双方就这一焦点展开了辩论。 投保人吴先生声称,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只明确表示“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保险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而《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年版)》中的“免责条款”属于“赔偿处理”一栏,而不是“责任免除”一栏,因此免责条款的解释义务不明确。 记者查阅了《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年版)》,第一章“商业第三责任保险”和第二章“车辆损失保险”中“赔偿处理”第十条的内容是:“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司按照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车辆驾驶人选择自行协商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事故责任比例未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被保险车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被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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