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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释义

保险合同效力的三个要素是什么?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有效的合同是法定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具体文字如下:
    

1。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合同;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效力未定的合同。但是,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行为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和思想表达能力,而不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说明行为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同一人,也可以存在不一致。例如,甲方是乙方的代理人,甲方以乙方的名义与丙方签订合同,但甲方只能是行为人,不能是合同当事人。真正的合同当事人是乙方和丙方,正是由于代理制度的介入,那些缺乏相应能力或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成为维护和实现自身权益的合同主体。所谓“签订合同时”,是指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缔约能力的,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消除缺乏相应缔约能力的情形,经批准后,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在订立合同后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意思是说表达意图的人就是表达意图的行为人。表达意图的人的行为应该真实地反映其内在效果。这意味着党的内在意志与外在关怀是一致的。意义思维的表达有两个要素,即有效的意义思维和表达行为。因此,有三种理论。第一种是“意识形态”,认为意识形态的真伪应该以心灵为基础。第二,“表现主义”认为,意义思想表达的真实与否,应该建立在外在表达的基础上。三是“折衷主义”,以表现主义为原则,外在表现为例外,表现主义为原则,内在表现主义为例外。根据民法通则,我国应属于“折衷主义”,即表现主义是除内在思想外的原则。
    

与意义思维表征的真实性相对应的情形是意义思维表征的不真实,也就是意义思维表征的缺陷,包括意义思维与表征的不一致性和意义思维表征的非自由性。根据法律规定,意思表示、思想表达不真实的情形有:一是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或者利用他人危险使对方意思表示、思想表达不真实;二是合同形式合法,但它掩盖了非法的真实意图和思想,其合法形式是意图和思想的不真实表达;三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合法的,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此表达是不真实的;四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订立合同的经验,对自己作出不公平的表示,不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这些观点表明,不真实合同的法律后果,或合同的无效,或合同的取消或变更,并不都是无效合同。其中,是可撤销合同。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放弃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要求是为了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合同内容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客体。即使对合同的效力有其他要求,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虽然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内容,但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制。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是同时发生的。同样,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与相关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没有严格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同起来。事实上,如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请注意,如果这两个概念有任何问题,我们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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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