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航程保险合同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 取消航程保险合同有哪些限制? 在财产保险中,按一次航程或一次航程计算的保险期为航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程保险,运输工具也有航程保险。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间不按日期计算,而是按航次或航次计算。保险责任的起止一般采用“仓到仓”条款,即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单规定的出发地起至保险单规定的目的地止。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责任,从托运人在保险单规定的出发港(地)的仓库起,到收货人在保险单规定的目的港(地)的仓库止。 由于航次保险的标的物是动产,保险期间是航次或航次,与定期保险相比,保险期间较短,保险人难以掌握保险标的的安全和使用。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果允许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导致道德风险。投保人在被保险货物即将到达目的地时解除合同,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一经开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合同可以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实现; 2。因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虚构与履行主要义务无关的; 4。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没有上述条件,一方不能终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必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所谓到港通知,因通知的形式而异。口头通知的,在口头通知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时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在送达另一方或对方指定的签字人时视为送达。对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经有关程序不得解除合同。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可以解除合同。未经法律规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不得终止。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即将到达目的地时解除合同,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一经开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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