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 2012年1月1日,王某到日照一家机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7月31日22时许,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弟弟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在不知道原因的情况下,王某殴打了在附近工作的吊车司机。8月2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予以辞退,并于7月扣留了其工资。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代扣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扣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在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王某的处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合法合理的,扣留王某工资的事实是违法的。同时,王某也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后,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仲裁请求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并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公司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于2012年7月支付王某7395元工资及赔偿金仲裁裁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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