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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答复
释义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房地产有限公司。,贵院受理了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被申请人的案件,因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被申请人对异议的答复如下:。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2005年:“建设银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登记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双方有权就同一建设工程向另一方收取价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根据施工合同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无法律效力、无记录的,不予支持。第二,以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至少可以说,没有记录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它是以前签订的,后来签订的注册建造合同已经改变了。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无备案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城市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第13.34.1条的争议解决方法。(2) 合同中明确规定“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本条是对13.34.1条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2) 没有记录的合同。第三,本案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属地管辖原则。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原告、被告均位于XX市,双方合同履行地均在XX市,双方合同签订地均在×
    

×市,标的物也位于××市,争议金额为××万元,不违反本案规定管辖权规定。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节约诉讼费用、便于查明事实的原则,本案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一个经典案例,其意义是告知对方选择起诉的法院是正确和正当的。当然,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我希望我能帮助你。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线咨询律师。我们会及时回答您的问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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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