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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权选择的适用
释义

1、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选择管辖的案件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编委会等登记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其核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资格证书。同时,原告应确认被送达人及详细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并承担因未送达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编号、证明对象和提交时间。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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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6: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