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在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中,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采购人名称和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时间和地点供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资格预审公告省级以上政府。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审查供应商的资格。经评审阶段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其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和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要求、对供方的资格要求、供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材料;(3) 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果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供应商还应提供满足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情况描述。在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和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您仍有疑问,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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