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承担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一般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法律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人们常有一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化,不够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随意等问题。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中的被告人举证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人,随意增加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因为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应更名为“法定举证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的缺陷给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三)产品的科技水平达到流通水平时,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本文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及免责条件。在案件中,被告必须证明上述三者中的一个无罪。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不能推定为有过错,但行为人仍承担责任的,由他人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不是基于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有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又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在英美法上称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而行为人则处于不利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八种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不要求被害人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过错归责原则一般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案例包括:缺陷产品侵权诉讼、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高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侵权诉讼等,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同时,应当区分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义务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或者提供证据,有责任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请求,否则将承担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风险。 以上所有信息均来自法巴网,希望能对生活提供一些帮助。如果我们的产品受到侵犯,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我们必须首先保留证据。如果您有其他房价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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