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有超过环保标准的刑事责任 |
释义 |
1、 是否存在环境保护超标的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并公布污染环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县级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照规定采取治理措施或者没有治理能力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也可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该单位上一年度收入50%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污染类型的不同,环境污染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根据污染的性质,环境污染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根据污染物的形式,环境污染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污水污染、污水污染、污水污染和污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上述环境污染行为只是环境污染的一部分,那么造成环境污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值得学习和思考。(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规定(一)未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2) 主体工程未经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4。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逾期未完成治疗任务的; 6。将造成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的。(3)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排污单位一般不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2。煤、煤渣、煤灰、砂、灰土等物料存放在人口密集区,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4。在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地区继续燃烧高污染燃料; 5。未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臭气或者其他有毒气体的; 6。在人口稠密地区、机场周边、交通干线附近和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焚烧桔梗、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7。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造成油烟排放污染附近居民生活环境。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编辑对“超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回答律师网. 可以理解,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如果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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