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
释义 |
1、 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应承担哪些义务(《侵权责任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教育和管理学生的义务; 2,及时报警和救援义务; 3、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义务; 4。(1) 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但不负责监护。(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教育管理机构和民办教育管理机构;(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不包括成年人;(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期间是指教育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学校休息时间; (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是整个校园,如校舍、教室等,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2) 在不同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因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未成年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分担责任;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对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担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律原则,向第三人追偿是适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履行了义务的他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他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最新情况(《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99条【教育机构过错责任推定】 事业单位、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应承担哪些义务?如果他们的孩子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受到伤害,如果他们想追究自己的义务,他们可以积极维权。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如果你想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又不知道如何承担,可以在网上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