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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延迟怎么办?
释义

导言:在民法中,迟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否则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在正常情况下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不予承诺外,承诺有效因为验收超过期限而被接受。
    

分析:
    

两个常见问题是什么?这是延迟承诺。对要约人来说,他面临的现实是接受的晚。
    

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其原因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基于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承诺在期限内发出的,按照正常情况可以及时送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逾期送达的,要约人需要积极及时地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交易或者保护自己的利益。超过期限发出的承诺无效,除非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第29条似乎没有问题,但就第28条而言,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原因:
    

首先,让我们比较一下生活中类似的场景:小唐约小王下午6点在桥上见面,当我们看到已经是下午6点半了,小王还没来。这时,小王应该先解释一下他为什么迟到吗?还是小唐应该主动找出小王迟到的原因,根据小王迟到的具体原因及时采取行动?显然,按照我们通常的逻辑,反正小唐迟到了,小唐也没有过错。但现在第29条的类比是给小唐增加了一项义务,即查明小王迟到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那么我们将根据第28条和第29条设想这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以5元的价格将杯子卖给乙方的报价,报价截止日期为1月10日。乙方在收到要约后作出回复,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乙方在1月10日后回复甲方,且信件迟到。此时,如果甲方不采取行动,合同将不成立。
    

(2)乙方在1月10日前回信给甲方,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信件延迟。在这种情况下,与情形(1)相比,甲方不作为的,合同成立。对甲方来说,这也是一种迟到的承诺,他的不作为将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这难道不给当事人一个隐含的义务吗?即查明其迟延承诺的原因,并根据迟延承诺的原因采取相应的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是乙方向甲方说明延迟到货的原因更为合理,还是甲方在面对逾期信件时主动找出延迟到货的原因并及时采取行动更为合理?
    

为什么同样的迟延承诺会单方面给要约人带来如此相反的法律后果?问题是什么,只是一个事件或现象。同样的现象可能来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如果我们要求只知道(只有义务知道)这一现象的一方立即按照现象发生后的原因和本质采取行动。这就给了他们在现象发生后找出原因的隐性义务。这显然不公平。
    

结论:《合同法》第29条权利义务划分不公。第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法律冲突。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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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