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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释义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其中,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平安险最小,水渍险居中,一切险最大。
    (一)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 araverage.FPA)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在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 araverage WPA或WA)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AllRisk)是指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
    《保险条款》中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而特殊附加险则承保由于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但因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了一般附加险,故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一切险,则无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
    (二)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简称 FREC)等到八种。战争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所直接导致货物的损失,其保险责任起讫以水上危险为限。已投保了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保险公司不另收保险费。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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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