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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维修纠纷处理指南
释义

(1) 法律义务原则。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当孩子不履行义务时,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扶养人应当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父母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的,二者密切相关,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它还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如果父母从小遗弃子女,成年子女是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此外,如果父母对子女犯下其他罪行,成年子女也将失去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3) 调解原则。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纠纷的内容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还涉及情感、心理等更为复杂的因素。在当事人心中,他们希望在不损害和谐与面子的前提下,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更好。(4) 强化精神赡养原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老年人衣食无忧。他们最大的愿望是孩子能多和他们聊天,聊家庭,交流思想感情,享受家庭的幸福。然而,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与老人交谈的时间减少,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孩子不仅要在物质上帮助老人,还要给他们精神上的慰藉。作为子女,他们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看望老人,给予精神上的关怀和帮助,在老人生病时给予医疗和适当的照顾,不虐待和遗弃老人,不限制老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不侮辱、伤害老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实践是“原告对被告原则”,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了“被告对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选择性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
    

对于子女较多的老年人提起的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赡养案件的几个被告人在同一管辖区有不同住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提起赡养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书原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原告的身份。(三)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人代理的,应当提供诉讼代理人的推荐信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信函)。(4)赡养关系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件)。
    

(5)月度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证明;没有工作的,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六)需要变更费用数额的,应当提供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7)受扶养人的收入、身体和住所证明。(八)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明材料。(九)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委托律师不能收集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核实。(1) 起诉:书面或口头起诉。审查和立案: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后决定立案。(3)审前准备:主要包括:①送达诉状;②告知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义务;③审查材料、收集证据;④通知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⑤ 通知法院开庭并公告,⑥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⑦公告法院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公告审判员、书记员,回避这七项。(4) 审判: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终审意见和调解四个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和证据质证两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五)判决:包括当庭量刑和定期量刑两种方式。判决书应当在当庭作出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判决书应当在定期作出时立即作出。(第一百二十四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被收养的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自幼抚养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赡养纠纷收养关系,则子女有理由拒绝亲生父母的要求。然而,当他们的父母年老体弱,不想谋生时,他们也可以说服子女在经济上适当照顾他们的父母。我坚决不想也不能强迫他们。收养关系成立,但解除收养关系时,子女未成年的,自行恢复其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虽已成年,但经协商恢复其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则该子女有优先权赡养父母的义务。当时,如果父母主观上想尽到自己的责任,但由于生活和一些不可克服的因素,无法赡养子女,他们就不忍把孩子送到别人家。这不是父母自己的错,孩子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应当为亲生父母承担部分生活费,这是特殊情况下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例外。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亲生父母已经尽到赡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成年非婚生子女应当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相反,他们没有责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两个阶段之间不允许虐待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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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