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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物纠纷案件中资金转账的银行所在地能否证明就是合同履行地
释义
    一、债物纠纷案件中资金转账的银行所在地能不能证明就是合同履行地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是接收货物的,接收到为履行地,如果是接收货币的,接收货币的地点为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约定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1)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应注重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发生经济纠纷时书面合同具有证据的作用,白纸黑字一看就清,便于分清责任,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
    2、应注重调查和了解对方。在订立合同前,通过对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方是否是合法的诚实守信企业,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诚信程度,对大数额的合同,一定要到对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认真核对,不盲目相信对方的表面情况,也不相信熟人和朋友的介绍。
    3、应注重合同条款清楚、完整和连贯。合同条款应清楚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发生争议,合同条款内容详尽,使争议减少到最低限度,合同条款用词应保持一致,概念统一,避免因用词不当或偷换概念而发生争议。
    4、应注重合同中争议解决的条款。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为仲裁和诉讼,为方便自己,要尽可能将争议约定在自己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约定仲裁机构解决的,要有明确的仲裁机构,明确仲裁请求和仲裁事项,避免仲裁条款无效,约定诉讼解决的,最好能明确具体的法院。
    5、应注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书面往来函电的作用。在履行合同时,避免用电话、口头等形式达成协议,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及临时补救措施都用书面的形式并及时收集保留,做到有据可查。
    6、应注重对经办人的身份核实。合同上签订的自然人,一定要有授权书,并要验明署名人的真实身份,防止用假名或别名,在交付货物时,最好在交货清单上加盖对方的公章,如是仓库保管员或其他人签收,也一定要有对方的明确授权,并核实其真实身份,防止对方否认收货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
    7、应注重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防止对方否认没收到发票而要求重开,从而增加税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债物纠纷案件中资金转账的银行所在地能不能证明就是合同履行地”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是接收货物的,接收到为履行地,如果是接收货币的,接收货币的地点为履行地。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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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