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
释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有,有分割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一般为对半分割。 相关知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一方父母出资后,虽然表面上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究其原因,既有同意赠与另一方的情形,也有可能是为了登记方便或符合各地的购房政策要求的考虑。如果仅根据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一事实,就认定一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可能导致产权登记与出资真意不符,对于为子女购房出资倾注毕生积蓄的一方父母而言,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认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没有区分该出资是婚前还是婚后。这是因为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意图是促使子女早日缔结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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