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技术应用于证券交易产生的纠纷 |
释义 | 一、网上证券交易安全责任的划分 目前,证券市场空前的火爆,网上交易也是股民最常用的交易方式,科技的进步在给股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的巨大技术风险,黑客和病毒的存在给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带来的巨大的威胁,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虽然没有成为案件高发地,但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和病毒等手段侵犯股民的合法财产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2003年11月11日,杭州股民钱某分别开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同年11月12日,该股民与被告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书》,约定由该股民(甲方)委托证券营业部(乙方)代理证券交易,甲方选择的委托方式为“电话委托、柜台委托、网上委托”,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开立资金帐户,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等”。同时第二十八条约定,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同日,该股民与证券营业部又签订了《指定交易协议书》、《网上委托协议书》,约定该股民选择证券营业部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委托其进行网上交易。其中《网上委托协议书》中对网上委托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告知,第七条明确约定“凡使用甲方(该股民)的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电脑系统被非法入侵、病毒感染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4年11月12日中午,该股民突然发现自己证券帐户内的几只股票不翼而飞,而且帐户上还多了几只垃圾股,其在确认不是其妻进行的操作之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月23日,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钱某再次报案。后经过有关机关查实,因为该股民在使用家中电脑时误入犯罪分子故意设置的证券网页,感染了犯罪分子专门设计,用于窃取股票帐号和密码的木马病毒,帐号和密码被窃取,江西三名犯罪分子利用窃取到的股票帐号和密码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以此获利。案发后,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刑,但钱某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赔偿,有鉴于此,钱某想到了状告**公司,认为**公司对网上交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该股民认为在盗买盗卖事件发生后,**公司提供的软件进行了升级,加入了防病毒功能,就是对此前的软件存在瑕疵的一种认可。该股民据此认为,被告在此事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具备了防病毒的能力,但却没有向用户提供此种功能,因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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