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务纠纷应该如何追责 |
释义 | 公司债务纠纷应该如何追责 案情简介:公司资产混同,债务经催要无果 2011年原告陈某向被告某星公司预购其开发的某度假区商铺一间并支付预购款17.6万元,而同年被告某星公司向原告陈某借款100万元。后因原告陈某多次催收余下欠款本息未果,遂将被告某星公司、某江公司及其两家公司的各自的股东龚某、曹某、刘某、姚某和、姚某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2011年原告陈某向被告某星公司预购其开发的某度假区商铺一间并支付预购款17.6万元;而同年被告某星公司向原告陈某借款100万元。2011年被告某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能将借款36万元通过银行汇入原告陈某妻子雷某的账户用于抵销后来原告借给被告某星公司100万元的一部分借款。 2012年被告某星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商铺回购款共计17.6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2万元,同年还支付了原告陈某借款2012年1、2、3、4月份利息共计6.25万元。后因原告陈某多次催收余下欠款本息未果,遂将被告某星公司、某江公司及其两家公司的各自的股东龚某、曹某、刘某、姚某和、姚某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某星公司连带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最终作出了被告贵港市某江公司和贵港市某星公司连带偿还原告陈某欠款本金人民币66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贵港市某江公司和贵港市某星公司连带偿还原告陈某预购商铺欠款相应利息;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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