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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1、 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 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 外国、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λ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 市属用人单λ与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 市属用人单λ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各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发生争议的用人单λ工商登记地的行政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λ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λ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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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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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