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
释义 |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可行。 《担保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如果是以票据权利出质的,票据的付款日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相同时,质权人作为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此时不须经出质人的同意,因为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又能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如果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那么付款人、第三人成为主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若其拒绝付款,质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从本文可以看出这是可行的方式,质权人对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也是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进行行使的时候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实现。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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