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共同赌博债务 |
释义 |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一同学参与了网络赌博,我俩共同输了29.6万元,因为他是事业单位人员,并且输的钱全部是他借来的,他让我给他打了一张借条,以便保住他的工作,他告诉债权人是我把钱输了,但债权人不找我要,所以他妻子借此事多次在我家闹事,我愿意改正人生的道路,但的有时间经营赚了钱才能还款,他妻子说我打了欠条就全是我的债务必须我全部还,我现在考虑投案自首。请问律师我和他之间的的债务是否能够免除;我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他是否会受到法律惩罚? 律师解答:债权人借钱给他时若已知道是用于赌博,则你们可以不偿还,若债权人并不知情,则你们应当偿还。若赌博罪成立,你们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知识: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问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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