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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法的权利中有哪些属于救济权利的
释义
    法律咨询:行政许可法所载明的权利中哪些属于救济权利?
    法律咨询网律师回答:
    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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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