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柳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27日,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摄影作品《羁.留》系列1-2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用该系列摄影作品做进一步商业增值开发。被告在其运营的商业网站“某网”上刊登《羁.留》作品中的一张照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某网”上的侵权照片;二、赔偿经济损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元;由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凯 审判员朱-强 代理审判员王*佳 书记员陈-敏 ,所有处理完全免费,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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