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背社会公德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 |
释义 | 违背社会公德的借款合同怎样认定 案情简介:违背社会公德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 宋某与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40万元,期限一个月,宋某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茹某按照宋某的指示把借款汇入第三人方某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宋某没有归还借款,诉至法院。宋某称:自己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借款之前与茹某素不相识,而且自己也没有收到茹某的借款。之所以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签字是受到第三人方某的欺骗。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方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缓。 法院判决:有悖社会公德,应不受法律保护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均系第三人方某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手段,本案所涉的借款实际上是由第三人方某获取。发生借款关系的合意实际上是在茹某和方某之间达成,借款实际上也由方某获取。茹某对方某采取欺诈方式借款时明知、放任的,并且对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方某亦是清楚的,茹某与宋某签订的借款和用及方某与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不是孤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另外,茹某系从事放贷生意,其本人与方某亦素有业务往来,目前与方某有两笔借款尚在审理中;并且茹某还将方某介绍给同样做放贷生意的施某,以上述方式为方某获取另外三笔借款。据此认定,茹某与方某达成借款合意并由方某实际取得借款的前提下,与宋某签订借款合同,将风险转嫁到宋某身上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应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有违社会公德的合同如何评价 茹某之所以要求宋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想转移他与方某之间借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方某此种借款的行为方式其也是明知的,由于方某案发,造成借款无法收回,转而根据其与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向宋某主张权利,明显有违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人民法院认为茹某的行为不具有积极评价意义,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间借贷的行为包括借款的行为、目的、手段等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否则借款合同的效力会遭到否定性评价或借款行为不予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违背社会公德的借款合同怎样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德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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