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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虐待被监管人罪辩护词
释义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中,各被告人对王某进行约束系执法行为。虽然被告人黄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行为确属不当,但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虽然被告人黄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行为确属不当,但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1、王某于深夜闹监,威胁同监室人员的安全,严重扰乱监管秩序,对其进行约束是完全正当的。
    20XX年XX月XX日王某就曾严重闹监,看守所XX号监室的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当时曾对同监室的所有在押人员进行殴打。《使用械具审批表》证实,因王某踹门、吵闹、打砸监室设施,严重扰乱监管场所秩序,为保证在押人员安全,防止其进一步过激行为,经批准,对其使用械具,加戴了脚镣。
    20XX年XX月XX日深夜,王某再次闹监,威胁同监室人员的安全,并对值班民警吴某某和罗某某进行殴打,严重扰乱监管秩序。黄某某得知王某闹监的消息后,对看守所所长进行了电话汇报,决定对王某进行约束。由于担心仅凭监管人员控制不了王某,黄某某在带领李某某和郝某某进入监区前,曾向值班武警提出要求让他们一起进入监区。由此可见,王某当时闹监的情况严重到何种程度!
    因此,当时对王某进行约束是完全正当的。
    2、由于当时客观条件所限,将王某约束到讯问椅上是无奈的选择。
    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看守所当时没有配备约束带。因此,无法使用约束带对王某进行约束。而且,20XX年XX月XX日当晚看守所禁闭室的照明设备有问题。廖某某、王甲、吕某某的证言证实直到第二天白天才对看守所禁闭室的照明设备进行了更换。加之,王某当时有自杀、自残的可能,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不能将其关到禁闭室。
    因此,由于当时客观条件所限,将王某约束到讯问椅上是无奈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讯问椅是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备的合法警械。关于这一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3、使用所谓的“背铐”是为了防止王某自残。
    监控录像显示,对王某双手使用了手铐:其双手向下,置于身后,掌心相对,与腰同高。但其两个胳膊有一定幅度的活动范围,被束缚的并不紧。
    各被告人供述证实,之所以对王某采取这种使用手铐的方式,是为了防止王某采用头磕讯问椅挡板的方式进行自残。
    需要说明的是,公诉人认为这种使用手铐的方式就是“背铐”,各被告人的行为因而违反了相关规定。然而,公安部政治部编著的《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试行)》“手铐的使用”部分显示,对王某使用手铐的方式是符合要求的。
    4、不存在对王某使用“双铐”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用手铐将王某双腿固定在讯问椅上。庭审中,公诉人称各被告人违反规定对王某的双腿使用了“双铐”。然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监控录像显示,王某脚上本来戴着脚镣,手铐并未加戴到王某脚腕上,而是一端连接在脚镣的链子上,另一端连接在讯问椅的椅子腿上。
    5、对王某的殴打并不严重,且目的都是为了使对王某的约束顺利进行。
    监控录像显示,各被告人的供述也证实,各被告人对王某的殴打并不严重,目的都是为了使对王某的约束顺利进行。如黄某某在王某后颈处拍打了三下,就是因为在对王某进行约束的过程中,王某进行激烈反抗,不肯坐在椅子上,为了让其坐下,黄某某通过怕打对其进行提醒和训诫。
    6、本案的一些情节可以证实各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对王某进行约束,而不是虐待。
    (1)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将王某约束在讯问椅上后,黄某某离开现场时曾交代罗某某、吴某某多操点儿心,后黄某某又先后向罗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杜某某询问过王某的情况。
    (2)监控录像显示,吴某某和罗某某根据王某的情况表现于2016年4月12日晚12时许即将约束王某双腿的手铐解除。因此,实际用手铐约束王某双腿的时间仅仅一个半小时。起诉书关于次日2时30分由杨某某解除约束王某双腿的手铐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3)监控录像显示,罗某某将王某的鞋垫到其脚下以免其受凉。
    (4)吴某某供述其曾问过王某喝不喝水。
    以上这些情节均可证实各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对王某进行约束,而不是虐待。
    7、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依据不足。
    卷宗显示,王某被解除约束后,曾有医生为其检查身体后说没事。关于王某死因的法医鉴定报告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且,即使是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王某的腿上有伤,在血栓形成中起促进作用。而王某腿上的伤是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前形成,与各被告人无关。
    因此,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依据不足。
    8、各被告人的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当时的客观条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以及采取的手段,被告人的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综上,各被告人对王某进行约束系执法行为。虽然被告人黄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行为确属不当,但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如果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是极其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对其量刑时除了考虑其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这一因素外,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1、黄某某构成自首。
    案发后,黄某某即向看守所所长进行了口头和书面汇报,并表示不逃避责任。在检察机关传讯后,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
    因此,黄某某构成自首。
    2、各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3、黄某某平时表现良好。
    综上,如果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是极其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XX
    20XX年XX月XX日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的虐待被监管人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在有需要写虐待被监管人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法律咨询网网站找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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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