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规避债务离婚违法吗? |
释义 | 一、为规避债务离婚违法吗? 借离婚躲避债务显然是违法行为。 如果男方是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进行离婚,和女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贷款人可以提请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并要求用其财产先偿还外债。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夫妻为了规避该债务办理离婚手续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该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只对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如果属于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约定中对债务的承担属于无效条款。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由此,借以离婚逃避夫妻债务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三) 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如果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以离婚为由来躲避期偿还债务的可能性的话,那么首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再次该行为是不能够规避债务的,因为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用的债务,在进行离婚的时候,还是要进行相关的分割,除非是个人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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