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和借条有什么不同,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欠条和借条的概念是一样的,虽然两者都是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还是存在很多的不同点的,具体关于欠条和借条有什么不同的问题,法律咨询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作出详细介绍。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4、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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