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热门城市:齐齐哈尔律师 襄阳律师 张家口律师 枣庄律师 蚌埠律师 安阳律师 三沙市律师 河南律师 宜春律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该撤销权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能够成立。那么,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究竟是什么呢?而在撤销权成立之后,债权人还要注意的是,自己行使权利的期限,一旦错了法定期间,就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在无偿行为场合,撤销权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 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有害债权,不宜如债权人的代位权那样同时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债权说”。因为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义务人本应履行其义务却不履行,应受责难;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其义务人的权利,并未损害他们的利益,亦未侵害他们的自由,所以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不宜过严。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不论是因债务人无资力所致,还是债务人因其义务人不交付而无特定物造成,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不在考虑之列。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撤销权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才有效,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一定的撤销权,而成立撤销权的,必须要符合规定的要件才可以。那到底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呢?法律咨询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镇江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