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代位权诉讼判例模板
释义
    【为您推荐】新都区律师 蓬安县律师 萧县律师 肥城市律师 彭州市律师 谯城区律师 龙口市律师
    代位权是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的一种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代位权诉讼的案件并不少见,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代位权诉讼判例,将可以帮助我们学习到更多相关的知识。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代位诉讼的判决书,从这份判决书中相信大家对于代位权会有更多的了解。
     代位权诉讼判例
    原告蒋XX,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高XX,女。
    被告夏XX,女,43岁。
    第三人徐XX,女,37岁。
    原告蒋XX诉被告夏XX、第三人徐XX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的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夏XX、第三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3日,第三人借原告150000元。当时第三人承诺一个月内还钱,到期后,第三人以种种理由推拖,不偿还借款。原告后来得知,被告欠第三人的150000元已经到期,第三人不采取任何措施主张其权利,致使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第三人将被告欠第三人的借条向原告出示)。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0000元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借第三人的钱,被告确实给第三人打了一个欠条,但被告与第三人是合伙做生意。被告确实欠了第三人150000元,但是被告现在没有钱偿还。
    第三人称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因急需用钱借原告150000元,于2009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第三人至今未偿还该借款。之前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向第三人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欠第三人现金150000元到2009年1月20日还清。庭审中,被告称确实欠第三人150000元,被告与第三人是合伙做生意,但没有证据证明,欠款到期后因生意赔了没有钱偿还第三人该150000元欠款。第三人至今未通过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张过该150000元债权。
    本院认为:第三人借原告150000元未偿还,第三人对被告享有150000元到期债权,第三人至今未通过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张过该150000元债权,现原告行使代位权要求被告偿还150000元的请求,证据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夏XX偿还原告蒋XX人民币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杨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年月日
    以上就是代位权诉讼判例,相信您通过以上的判决案例对代位权有了一个更清晰的认识了。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即债权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让次债务人偿还债务。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确实存在债务,且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也已到期,但债务人却没有行使自己的债权,这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侵害,所以法院判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判定次债务人偿还债权人的欠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