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权债务担保合同 |
释义 | 【为您推荐】铜山区律师 德城区律师 高陵县律师 和平县律师 楚州区律师 桐城市律师 盐都区律师 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是很常见的,但是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以后,为了确保双方能够及时履行合同内容,一般都会签订公司债权债务担保合同。通过担保合同的方式,对债权方的利益增加保障,同时也在提醒债务承担者要认真履行债务责任,担保合同如何运转,可以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公司债权债务担保合同 债权债务担保合同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保证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 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收据/银行转账手续。 第五,保证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直接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二、债权担保合同有哪些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方为债务方进行担保,两者同时对债权方负责。担保合同的签订就把三者紧紧的拴在一起,大家共同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三方在履行合同的期间互相监督,造成合同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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