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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债的保全制度 ?
释义
    日常的生活生产之中,有些时候为了业务的正常的进行,我们可能会遇到其他人或者公司向我们借钱的情况,当我们将钱借出去之后,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债务关系,将钱借出去的人或组织,为了保障债务能够正常的回到手中,就需要知道什么是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实现有重大作用,也称为对外效力。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种具体的保全形式,尽管的都是对债权进行保全,但是它们各自的方式不同,而是各自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构成和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确立了中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两者不同之处,就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最终法律后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也不是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了债权的担保范围,为了强制执行作好准备。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按照《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就不会有代位权。如果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就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须有债权存在。债务人有债权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债权而言,或者其债权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代位权也就无从谈起。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在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时,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则债权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如果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可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通过自己来行使权利。总之,不管债务人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也不管债权人是否曾经催告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只要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且严重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债务已陷入履行迟延。债务人应履行债务而未按期履行,其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应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具备以上五个要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按照合同法之规定,行使代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同时,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代位权,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传统民法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不一定须经法院裁判,可以采取裁判方式,也可以采取裁判外的方式行使,但是《合同法》第73条已明确规定了采取裁判方式,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以免造成民事流转的混乱。
    2、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该债权是否应当到期,传统民法认为,既然是为保全债权为目的,因而不必以到期为必要条件,只要是债权即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中,认为应是到期债权。在《合同法》第73条中,对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是到期债权,作了明文规定。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它包含两个意义:一是债务人有数项到期债权时,如果行使其中一项债权,就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其他到期限债权行使代位权;二是债务人一项债权中部分数额可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而不得对债务人的该债权其他部分行使代位权。同时,如果债权设有担保物权,应就扣除担保物权价值后的债权余额部分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本人。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即不得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代位权行使产生的效力,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等于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同时,代位权行使及时通知债务人后,第三人取得的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以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因其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及有益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当该债权归于债务人以后,债权人可以该债权实现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的时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是平等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等的地位,不能优先受偿。
    在上面的讲解之后,估计大家已经知道了什么叫债的保全制度,在保证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运用自身的权利,从而确保债务人的及时还款,保证自身的财务不会遭受损失,从而使我们的生产生活能够有序的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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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