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异地取证的规定 |
释义 | 关于异地取证的规定 对于接收调取证据委托的证据所在地法院而言,则需注意如下事项: 1、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法院。在这里,对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时间要求是及时,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为宜,在行政审判中可视举证难易程度而定。 2、受托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时,应告知委托法院并说明原因。这里的“不能完成委托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调取证据的难度不能及时完成委托,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无论基于何种情况无法完成委托,受托法院都应告知委托法院,其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以书面告知为佳。同时,受托法院应较为具体地向委托法院说明无法完成委托的原因。 上述内容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异地取证活动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规范,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准确适用,使法院的异地取证活动规范化,最终推动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我们要在异地取中的话,那么需要接收调取证据的委托才能够在当地取证,受到委托的法院不能够完成委托内容的话,也需要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并且说明原因,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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