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此外,还有几类事项,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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