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摄像头下掉头违法吗 |
释义 | 在摄像头下掉头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调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调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调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调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调头基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调头灯的路口 无论什么样的路口,如果有专门的调头指示灯或地面标线,一律按照指示灯和地面标线的指示行驶,一般在最左侧,点评君也见过稍显奇葩将标识设置在右侧的。 2.无调头灯有左转灯的路口 一般来说,只要没有禁止调头标识或单独调头指示灯的情况下,机动车均可以在不影响正常行驶车辆及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随时调头。一般道路中的中央隔离带也会在接近路口时由实线变为虚线,车辆可在此区域进行调头。 3.黄色网格区域 黄色网格线区域代表禁止停车,如果前方红灯时,后方车辆应该避让开此块区域。但在这一区域调头是被允许的,只要中央没有隔离护栏,机动车可以在此区域进行调头曾有司机因在黄色网格线上停车被交管部门处罚,司机告上法院,最后被驳回。一时,司机行车时遇到“网格线”尽量退避三舍。交管部门特别指出在黄色网格线内,如果路中间没有隔离护栏,就意味着“允许调头”。(摘之网络) 4.禁止左转路口 设有禁止左转标志的路口不能左拐,但是禁左的路口能否调头?从调头的动作来看,也要先经历左转的路线,从车辆对交通的影响上看,左转和掉头十分相近需要要占据对面车道,因此禁左路口同样禁止调头。 5.斑马线区域 有些道路中施画有斑马线,虽然这一区域一般并没有禁止调头标识,但是这种区域等同于人行道,是绝对不允许调头的。 6.最左侧车道只有直行箭头 一般接近路口处,各车道内会施画箭头引导机动车按行驶方向进行车道选择,而左侧第一条车道如果只有直行箭头,此时即便没有禁止调头的标志也是不能进行调头的。?如果您因为身处的城市不同觉得有所差异也没关系,您只需要把握一些关键点,其一,严格按照有交通标识的指示调头;其二,没有禁止调头标示的情况下可在不干涉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调头;一般而言,做到上面两点基本很大程度上避免违规。 车辆加塞和乱并道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车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乱加塞、乱并道。 乱掉头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乱掉头。 1、现场处罚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不仅尊重了公民的生命安全,而且也体现了我国是个法制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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