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绵阳高新区交通事故——(2020)绵高新民初字第1798号 |
释义 | 案情简介 原告肖XX在2014年5月1日在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与被告李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因胫腓骨骨折受伤进绵阳市富临医院,由绵阳市高新区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告无责,被告负全责。因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是农业户口)被告李XX的平保险公司不同意按照城镇户口进行赔付,故原告委托我代理处理本次事故,由德阳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原告受伤程度为十级。 办案思路及心得 首先,准备好上诉材料上交法院,原告户籍所在地是内江,暂住在绵阳市外国语对面普明社区,关于户口性质:因原告持有暂住证,且满一年以上,提供了相应的工作证明以及房屋租住证明等证据。故我方坚持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付。原告起诉金额为84391.2元 裁判结果 开庭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共计赔偿72091.26元。(最后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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