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实践中,笔者已经提到过分包人的黑户问题。当这部分人承接的分报工程发生质量瑕疵问题后,他们与总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在处理时不能回避的问题。对于与不具备建筑行业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效力,最高法《建设工程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无效且施工时也发生了质量瑕疵问题,但是只要非法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能证明责任不在自己一边,那么就可以参照有效合同的规定,向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按照已有的工程量支付合理的工程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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