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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套路贷 中介费也应计入犯罪数额吗
释义
    套路贷中介费也应计入犯罪数额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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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