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找人替班出事故雇主不支付工资合法吗 |
释义 | 案情: 案件回放 今年1至5月,被告柴某雇用原告曲某为其开挖掘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7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辩称,他确实欠原告17000元的工资,但之所以他不给原告曲某工资,是因为其在雇佣期间,原告因家里有事,找他人替班,这个替班之人在工作时开车把别人撞伤,医药费均由被告垫付,所以被告没有给付原告17000元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柴某给付原告曲某尚欠工资款17000元。 案件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郑红玲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点:其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其二、原告找人替班将他人撞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能否在本案中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以抵销所欠的相应工资款? 首先,被告应当支付其所欠原告的工资。被告与原告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被告雇用原告为其开挖掘机,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即应当依据约定支付相应报酬。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资17000元的事实,那么被告即应支付原告此款项。 其次,原告找人替班将他人撞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不能在本案中主张抵销,可以另行诉讼。《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两条法律规定分别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本案被告不能以抵销权抗辩原告的诉请。首先,本案原告诉请支付所欠工资款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找人替班发生撞伤他人事故,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次,原告对替班之人撞伤他人事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还没有确定,不符合“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法定抵销的前提条件。在双方不能协商达成合意抵销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99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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