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
释义 | 简称《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拍卖机构,应经市商品 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并在取得市公安行政管理 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文物拍卖业务的,应当具有一千万元的注册资 本,并依法取得《文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成立公物仓管理机构, 负责公物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的 保管、保险和出入库制度。经核查后的每一份《财产接 收清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并分别报市、区财 政部门备案。 市、区财政部门及公物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 处理公物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与 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拍 卖机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标确定并指定。 具体招标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法 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规划国土、文化、审计、 监察等部门以及海关、法院和有关拍卖专家组成市拍卖 机构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拍卖机构进行综合 考评,提出评标、定标办法,拟定标底,确定中标人。 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拍卖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 (二)拍卖师和其他拍卖人员的品行记录; (三)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记录; (五)拥有的拍卖专业人员的状况; (六)市政府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被指定的拍卖机构经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 确认,具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 撤消其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资格, 并予以公告。 需要另行指定拍卖机构的,由市政府重新公开招标。 第七条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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