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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缓刑判决书怎么写
释义
    社区矫正缓刑判决书怎么写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xx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年7月28日、8月1日被逮捕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辩护人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XX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一老年妇女(另案处理)假扮尼姑窜至位于本区王家河街群益村村民胡某家中,以帮其消灾为由要求被害人胡某提供现金等物品用于“做法事”,被害人胡某将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黄金手链一条交给被告人章某某包在“做法事”的黄表纸内,后被告人章某某等人趁被害人胡某不备之机,采取调包的手段,将包裹于黄表纸中“做法事”的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和黄金手链一条盗走后逃离现场并予以分赃。
    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价格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9039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胡某退赃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
    被告人章某某对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在庭审中没有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喻某、邱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身份信息、发票复印件、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章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章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章某某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一些介绍了。其实社区矫正的制度在如今已经是比较流行的了的,但是这也给制度的滥用埋下了一定的隐患。也相信我国的法律未来会加以规制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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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