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
释义 | 一、交通部门、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把查处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行为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依法长期开展。 二、所有营运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必须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识;在进出港口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证书、文书。 (三)船舶必须严格按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严禁超载。 (四)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要求。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海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装载货物,并应根据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装载货物。对已经到港的超载船舶,在海事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结束之前,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其卸货。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港口装卸企业,主管机关将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货主、船主(员)、港口装卸企业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对于逃避海事监管,对抗海事执法的超载船舶,海事部门将在全国通令协查,并冻结船舶所有资料,暂停办理船舶转港、出卖等手续。 六、对于主动配合、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超载船,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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