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大家再怎么样也应该知道,随着工业时代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相关资源的消耗程度已经到了一个极度饱和的状态。这也是我国现在土地资源已经日益匮乏的一个非常严重的现象了,所以国家才高度重视土地分配和管理的工作,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部门是可以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我们就以安徽为例,来了解一下安徽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一、安徽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二、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 2014年12月15日XX高级技工学校依划拨方式取得了位于XX路东延北侧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位于XX路东延北侧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土地座落及四至: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207国道,南至朝阳路东延,北至规划向阳路。 土地面积:33.9294公顷(折合508.94亩) 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交回XX市国土资源局。 本公告期为10天(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22日),如有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公告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到XX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XXXXXXXXXX XX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三、国家收回土地程序 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者企业的搬迁申请或者制作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将其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国有土地使用人在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进行听证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要求后,在期限内以法定职责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3、批改方案。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拟定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一并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4、补偿。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对于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者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 5、下达征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由国土部门在批准之日起根据该方案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复议(一般为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和提起诉讼(一般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个月)的权利。 6、注销登记。区县国土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就可以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公告,并在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综上所述,安徽省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当中赋予国家有关部门的一种权利,但是收回土地使用权都是有相关的程序和法律监督来约束政府的执法过程的。因为拆迁改造,有些公路或者矿产等经过审批以后报废了的,或者是在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到期国家规定的情形之下都有权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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