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2009年初,被告姚*华与朋友经常到吉水一村庄内参与赌博活动,王*明也经常随其朋友到该赌博场所活动。不久,王*明与姚*华两人就相识成为了一对“好朋友”。 2009年11月,姚*华在该赌场赌博输钱后,便随手向身旁的王*明借款10000元用于继续赌博。王*明也很爽快,“好朋友”开口,立即支付了10000元现金。 然而,此次借款后不久,姚*华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而且再也不提曾经借款一事。王*明找到姚*华,表示希望他还钱,但是,多次催款后均未果。为此,王*明将姚*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在赌场借给他的钱。(文内当事人均属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原告王*明在赌博场所内,明知被告姚*华参与赌博活动,仍借款给被告姚*华,为其提供赌资,客观上纵容了被告姚*华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法律不予保护。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王*明的诉讼请求。 (新干县人民法院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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