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一交通事故多人伤亡的处理窘境 |
释义 | 第一种观点认为先到先得。该观点认为,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都是独立的,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民法原则,公民的诉讼权利不因任何非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事由而受到限制,如果仅仅因为部分伤者未向法院提起诉求,而使得另外的伤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或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那就是在公民的诉讼权利上人为上了一道枷锁,这与法律原则和精神是相违背的。然而,这种观点却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悖。如果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那么伤势较轻,恢复较快的伤者就能较早的向法院主张权利,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付,伤势较重,恢复较慢的伤者受限于客观因素无法较快的主张权利,可能导致其损失无法得到全额赔偿,甚至因侵权人赔偿能力的限制,使其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先到先得为原则,对其他伤者尽到通知义务。该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因法律规定外的因素受限制,即使仅有部分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但为了公平起见,应通知其他伤者,告知其诉讼事实,并督促其尽快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做法既维护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原则。但对于其他伤者而言,尤其是对于伤势较重的,在其他伤者主张权利的诉讼过程中,这一纸通知书不仅不能带来公平,反而加重了其心理负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须等待所有伤者共同参加诉讼。该观点认为,同一次交通事故,仅有一个交强险及一个商业险进行赔偿,为了在所有伤者中间实现公平,必须所有伤者共同参加诉讼,在所有伤者中按照其损失的大小按比例分配保险赔偿金。这种措施表面看最大限度维护了所有伤者的合法权益,但案件的审理期限将被拖长,且由于伤者来自于全国甚至全世界各地,如何通知并等待他们参与诉讼,也将是个极大的挑战。 笔者认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最主要考虑因素是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如事故车辆购买交强险及较大数额的商业险,基于效率原则,应当以先到先得为原则处理。如事故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那对于所有伤者而言,也不存在是否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区别,也应以先到先得为原则。如果车辆仅购买交强险或者只购买数额较少的商业险,基于公平考虑,则应通知所有当事人参加诉讼。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岭 来源: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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