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 |
释义 |
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总则上规定有明确的姓名权,那么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规定,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姓名权没有关于姓名该性的规定。详情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的具体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没有关于“姓名该姓”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规定“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这里我们就能够意识到,对于姓名权的一些相关具体事宜民法总则上是怎么规定,其实对于子女的姓名权问题并没有明令的规定,必须一定要随谁的姓氏,这就能够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比较连续贯通的,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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