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邮寄送达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通过邮政来寄送,也称之为邮寄送达。采用这样的方式是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的。那么关于邮寄送达有怎样的法律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邮寄送达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邮寄送达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就是邮寄送达司法解释的相关的规定,选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保障了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所以大家在提供地址时要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能送达地址。法院在无法送达的情形下回采取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的程序,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江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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