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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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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主管只是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的问题,并未解决具体该由哪一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矛盾纠纷问题。我们知道,我国的法院一共有四个级别,处了最高院以外,其他三个级别的每一级法院都有很多个,因此在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以后,就要将民事诉讼纠纷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就是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的问题。究竟该如何分配民诉纠纷的管辖权,怎样分配才更有助于案件的落实呢?下面,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就此问题为您做了相关知识的整理。
    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的不同情况
    一、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一般地域管辖权的例外:
    (一)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侵权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四)在选择范围上,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不能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区的人民法院;
    (五)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八、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九、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十、因侵犯***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十一、专利纠纷案件中:
    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十二、交通事故的四个管辖法院: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十三、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因海难救助提起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排他性: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第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十七、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八、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十九、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十、移送管辖:
    (一)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一经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且不能再自行移送。
    (三)禁止移送的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
    2、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而移送管辖;
    3、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十一、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1、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化。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即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受理后行政区域的变更都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3、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二十二、指定管辖
    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二十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仅限于被告,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十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
    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而不能由法院追加,其有权选择是参加本诉还是另行提起诉讼,如其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人民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该第三人认为通知法院淌有管辖权,其可以拒绝参加诉讼,而该第三人认为通知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没有必要提出管辖权异议。
    ⑵即使受诉法院对参加之诉没有管辖权,因参加之诉与本诉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取得了参加之诉的管辖权。
    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一般情形下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十五、移转管辖:
    ⑴移送的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⑵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
    ⑶案件的移送必须是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⑷移转管辖是管辖权的移转,移送管辖是案件的移送,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
    ⑸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移转管辖可以由上级移到下级,也可以由下级移到上级。但是,刑事诉讼只能由下级移到上级,而不能反之。
    二十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的决定或裁定包括:回避决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罚款,拘留决定等。不服管辖权裁定的,当事人只能上诉,不能进行复议;对于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也不能进行复议。
    由上文可知,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问题其实就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它实际上是在法院间内部确定具体由哪一家法院行使某一特定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分配与落实,其中会涉及到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的划分的问题,当然这种分配不是一步就能到位的,因此,其中的各项细节问题有必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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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