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 |
释义 | 【为您推荐】江宁区律师 平阳县律师 荣县律师 茶陵县律师 旺苍县律师 阳东县律师 象山县律师 贞丰县律师 随着城市商业住宅和公司企业的开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随之而来的就是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矛盾的问题。在这之间会出现很多纠纷如会出现很多关于资金支付的问题。也会出现很多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现在365律师小编为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 原告:xx县宝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人民西路与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告:xx县医院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 10177.5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顺延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 3、判决被告不能按照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00元;。 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2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从我社借款1笔金额2310000元,借款期限1年,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建设xx步行街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拆迁,拆迁主管部门与被告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2003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房(在建的位于xx县城步行街中排北端东西各4间共8间)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代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即被告)2002年12月30日从乙方(即原告)的231万元贷款提供补充抵押。”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办理权利证书完毕之日起9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即被告)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除另行提供相当价值财产抵押外,须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贷款金额0.1%的违约金。” 后被告在2003年底办理权利证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既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也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重新办理登记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被告所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负有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义务;被告违反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于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依法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x年xx月xx日 通过小编对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的举例介绍,在出现这种纠纷时受害人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可以起诉或找相关部门解决。特别要注意不要超过起诉的时间。在法院需要证据时要递交签订的合同。原告在起诉时要有确实的证据举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衡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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