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定罪量刑及其证据达到法定要求,并不存在遗漏,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不当追究。具体审查内容包括。定罪量刑及其证据;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当追究;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合法性;涉案款物的处理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 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我们国家的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是分别进行不同的活动,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公安机关在进行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之后会移交给检察机关,然后由检察机关根据移交的材料和证据判定是否达到起诉的标准,再向法院进行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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