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援助律师能不能拒绝辩护,有哪些情况 |
释义 | 一、援助律师能不能拒绝辩护,有哪些情况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法律援助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国的司法部门也会调查这类人员的背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办理。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办理。委托的律师也应积极的调查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这类案件进行公平、公证、合法的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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